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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4.07.010

销售假冒奢侈品刑事案件货值金额之认定研究由“同案异判”引发的思考

引用
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的销售假冒奢侈品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但在货值金额的认定上却存在较大争议,甚至出现“同案异判”现象.通过案例比较及阐释不同观点,指出不宜将“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作为计算“货值金额”的标准,因为它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合量刑平等之要求,且与刑法谦抑精神背道而驰.建议在“以假售假”情形下,将“货值金额”限定为“侵权产品的货值金额”,以实际销售价格作为计算标准的首选.

货值金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奢侈品、以假售假

J50;F81

2014-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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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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