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4.07.004
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契机
正在修订过程中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我国首次规定了追续权制度.《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十二条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制度起源于法国,这与法国长久以来属于世界艺术中心的社会背景有关,大量的艺术家云集法国,然而,法国的一些作家一贫如洗,而他们的作品却在转售中卖出天价.基于此,法国国会于1920年5月20日通过了由Andre Hesse起草的追续权制度,以允许艺术家参与艺术品转售的利益分配.追续权制度自创设以来,围绕其是否具有合理性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本文将围绕追续权合理性的争议点,并结合国内外不同观点,对追续权合理性的争议进行厘清,最后提出追续权制度合理性的依据.
追续权、制度合理性、理性研究、法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音乐作品、艺术家、手稿、制度起源、艺术中心、修订过程、摄影作品、拍卖方式、利益分配、艺术品、遗赠人、继承人、作家、转让
DF5;D92
2014-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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