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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4.06.019

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禁令案评析

引用
写信人独立构思并创作完成的私人书信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侵害手稿著作权.未经许可公开拍卖私人书信手稿侵害著作权,将导致作品状态发生“由私密到公开”这一不可逆转的变化,严重影响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能力和人格权利,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可依法发布诉前禁令. 案情介绍 申请人杨季康称:钱钟书(已故)与杨季康(笔名杨绛)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钱瑷(已故).钱钟书、杨季康及钱瑷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致李国强私人书信百余封,该信件本由李国强收存,但是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下午13:00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

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著作权法、作品、权利人、信件、诉前禁令、侵害、朋友关系、控制能力、法律保护、写信人、申请人、状态、损害、人格、活动、构思

TN9;TP3

201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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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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