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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4.04.021

浅析新《商标法》对异议主体和理由的限定

引用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 2013年对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修改,新《商标法》对异议的主体和理由都进行了限定,修订后的内容是“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

商标法、公告期、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审定、权利人、修订

DF5;F83

2014-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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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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