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4.03.018
专利复审中的几个程序问题
专利复审的案件逐年增加,复审程序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越来越引起重视,下面就实践中几个较为常见的问题予以简要讨论.
一、专利复审中的客体问题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请求的客体仅限于对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具体包括两大类:一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或两次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二是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除这两大类之外的其他决定均不属于专利复审的客体,如果申请复审将不予受理或者即使受理了也将被驳回.这里对复审请求客体的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专利复审、专利申请、专利法规、消除缺陷、实施细则、客体、外观设计、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发明、初步审查、不予受理、实践、程序、案件
G2 ;D92
2014-04-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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