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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4.03.014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引用
纵观世界主流国家和地区,其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问题上所采取的模式按照出现的时间顺序主要有几种:混淆模式、创新模式和整体视觉效果模式. 一、混淆模式:日渐衰落的主流 混淆模式起源于美国,也叫普通观察者检测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早在1871年的Gorham中就指出,“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专利产品是否相同,不是从一个专家的眼光来看,而是应当从一个普通观察者的眼光来看.在具有购买者通常所具备观察力的普通观察者者眼中,两项设计实质上相同,如果这种相似欺骗了上述观察者,导致他将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误认为专利产品,则可以认定侵权的成立.”1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效果模式、观察者、专利产品、联邦最高法院、整体视觉、时间顺序、判定问题、美国、创新模式、检测法、观察力、购买者、专家、衰落、起源、国家、地区

D92;O41

2014-04-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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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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