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4.02.013
团购网站因其推介产品应负担更重的合理注意义务
案情介绍
原告:爱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联动在线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爱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侣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联动在线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在线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0836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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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1;F27
2014-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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