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4.01.014
新闻出版商的尴尬德国第七次修改《著作权法》
在17世纪的德国,著作权还属于封建特权范畴,由封建君主钦赐给印刷商或作者以出版垄断权利,这引起关于他人重印的合法性大讨论.这种思潮被德国著作权法学者Eugen Ulmer所继承,他指出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是“树根”,而著作权则是“树干”,其他如发行权、展览权等则是“树枝”从中汲取养分.在德国法中,著作权不可转让,德国这种奉行“一元论”的国家一向认定著作权是由不可分离的人格权与财产权组成的统一权利,作者不能通过转让的方式实现财产利益,只能通过授予他人使用权获得报酬,即“果实可以摘取,树枝不可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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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D92
2014-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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