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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4.01.003

拨乱返正之《商标法》第三次修改

引用
中国法律体系中,修法最频繁奖,不知道是不是应该颁给知识产权法领域?传统的观点认为法应具备相当的稳定性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但这一观点在更突出“术”的运用价值的知识产权法上却不适用.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舶来品,在国际高压下引入与落地中国、与中国国情融合的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冲突和调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对于知识产权法的需求已经逐步甩开了之前的国际外在压力,而慢慢由经济发展内生的力量和需求来启动和主导修法的过程.这一点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上表现明显,在此次《商标法》的修改中更是突出.

知识产权法、中国、著作权法、运用价值、外在压力、市场经济、经济发展、法律体系、稳定性、商标法、权威性、舶来品、融合、启动、国情、高压、冲突

G43;G4

2014-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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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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