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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3.12.019

产品名称与型号一般不属于可主张的民事权益的范围

引用
案情介绍 上海中联伟安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北京中联同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曾存在合作关系,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自行研制的高压在线监控仪和配件.双方终止合作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宣传资料、网站上将双方合作期间原告生产的产品“GDJK2500型高压电力系统绝缘状态在线监测仪”当做自己产品的名称型号对外宣传.原告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认为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虽然二者的产品从外观到性能均有不同,但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影响了原告的声誉、生产和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广告宣传和销售的行为、销毁库存的宣传材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公开致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产品名称、原告、宣传资料、被告、经济损失、高压电力系统、承担诉讼费用、在线监控仪、在线监测仪、中联、宣传材料、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行为影响、销售、生产、绝缘状态、竞争诉讼、竞争关系、合作关系

V24;H31

2014-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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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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