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3.12.009
论侵犯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中心
侵权损害赔偿是著作权侵权责任中最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数额和计算方式是权利人最关心的内容.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经启动,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1.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抑制当前泛滥的侵权行为.本次修法写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对产业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积极回应.与此同时,惩罚性赔偿是与传统民法“补偿性赔偿”的填平原则相背离的,而且,惩罚性赔偿可能会造成一种寒蝉效应,不合理地限制公众的表达自由,增加社会成本.因此,应当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和域外实践进行仔细分析,再结合我国著作权保护现状,合理地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数额,以期达到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平衡.
侵犯著作权、惩罚性赔偿、著作权法第、知识产权的保护、侵权损害赔偿、赔偿制度、著作权侵权责任、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人、修订草案、适用范围、社会成本、侵权行为、赔偿责任、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公共利益、承担方式、表达自由、权利人
DF5;D92
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重点项目2012-XZYJS036
2014-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