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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3.10.007

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及其表达方式

引用
我国新《商标法》对商标做出了新的定义,取消了商标的“可视性”要求,明确地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一修改预示着我国即将步入声音商标保护的行列.

声音、商标保护、颜色组合、商品、三维标志、自然人、商标法、可视性、组织、字母、注册、要素、文字、图形、数字、法人

TP3;TB1

2013-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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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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