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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3.08.016

网络接入服务商的信息披露义务

引用
案情回放 著作权人要求网络接入服务商因未履行用户信息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获得《魔女幼熙》一剧著作权人韩国SBS公司的许可,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发现"幻想影院"网站提供了电视剧《魔女幼熙》的在线点播服务,通过技术手段锁定涉案网站提供涉案电视剧的服务器IP地址,并查明该号段属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管控.其主张,在向该公司发出律师函后,该公司拒绝提供该IP地址实际使用人的信息,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诉至法院,要求电信北分公司立即断开涉案网站提供涉案电视剧的服务器连接,停止帮助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信息披露义务、网络接入服务商

F626.5;D923.6;F832.5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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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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