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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3.07.011

商标显著性之分解研究以IPAD商标案为例

引用
商标的本质在于其商业区别能力,这种区别能力不是设计师创造的,也不应当是由行政程序所创造的.商标注册应当只是对已存在于市场中的商标的商标法确认,而不是对于尚未与产品、市场结合的商标的创造.因此,注册商标应当以已为商业使用为注册要求.通过分解商标的显著性,将显著性进一步分解为基础显著性与加值显著性.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于显著性的规定仅限于基础显著性,商标价值的真正所在应当是加值显著性,而加值显著性是通过商标的使用而获得的.商标成功使用论,赋予投入艰苦卓绝努力的成功使用者以商标权,是正确确定商标归属的方法之一,也是推动商标法进步的应有之义.

注册、显著性、基础显著性、加值显著性、成功使用

D92;F76

2013-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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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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