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3.06.010
浅谈无效程序中对引入新证据的限制针对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的情形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的情形,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之外补充新证据.审查指南并未对此进行更详细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些合并式修改权利要求的情形并不符合设立允许请求人补充新证据的上述规定的初衷.以案例出发,阐述对允许针对合并式修改权利要求补充证据的理解以及对补充证据的接受标准进行探讨.
无效宣告程序、举证期限、新证据、权利要求、合并方式修改
D91;DF5
2013-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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