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9517.2013.06.009

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的新思考

引用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中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与审查员常常会因为涉及此款法条的专利申请案例出现争议,尤其是对“平面印刷品”和“主要起标识作用”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产生异议.结合当前的申请与审查工作实践,重点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中“平面印刷品”和“主要起标识作用”两个要点进行新思考,寻求对这两点的合理解释与较为确定的范围,解决专利申请与审查中常见的一些相关问题,帮助申请人、代理人更准确理解法条.

平面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审查

I03;D92

2013-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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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

1004-9517

11-3226/D

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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