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9517.2013.04.007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挑战以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判决为例证

引用
互联网行业是一个生机勃勃的产业,产业的市场竞争状况具有自己的个性特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哪些市场竞争行为是《反垄断法》所允许的,哪些市场竞争行为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已成为互联网产业界、法学界、经济学界需要共同面对、思考并回答的问题.2013年3月28日,广东高院针对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腾讯公司被诉的行为不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该案所引发的对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竞争行为的高度关注,对于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都是有好处的,也是对我国《反垄断法》最好的宣传,并引发了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法实施中诸多问题的广泛讨论.其中,无论是在起诉、答辩、开庭审理,还是在长达80页的判决书中,相关市场界定都是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而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会面临更多的挑战,也当然会存在一些争议和有待商榷之处.

互联网、行业、市场界定、腾讯、断案、市场竞争行为、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竞争环境、产业界、一审判决、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竞争状况、经济学界、个性特征、判决书、法学界、宣传、起诉

F27;D92

2013-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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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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