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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3.03.012

“狼蛛(Tarantula)”魔术作品著作权案

引用
”案情”原告系以色列公民,职业魔术师.2008年3月,原告设计一种名为狼蛛(”Tarantula”)的魔术道具.通过对狼蛛道具的操作,可以实现将物体悬浮,并通过指法及形体,辅之转移观众注意力等表演技巧,实现魔术艺术效果.为表现该套魔术的手法和艺术效果,原告在他人协助下摄制了一张DVD,记录了原告对狼蛛道具的操作和演示、狼蛛魔术达到的艺术效果、观众对狼蛛魔术的热烈反应.还设计了狼蛛道具的包装盒、狼蛛DVD的包装彩页.原告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两被告销售的狼蛛DVD及道具,均为非法复制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支出的合理费用16.6万元.

魔术、原告、艺术效果、道具、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网上购买、设计、赔礼道歉、观众、操作、表演技巧、被告、包装盒、著作权、注意力、以色列、复制品、转移、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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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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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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