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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2.12.014

论“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认定

引用
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基于在先引证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因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一般不予以公告并核准注册.但在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而不易造成混淆误认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1条1的规定,使其具有了可以核准注册的可能性.对于如何认定“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要求法官对于该问题必须给予正面回答,亦应当构建认定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的制度.

稳定的市场秩序、商标授权确权、利益平衡

TN ;D9

2013-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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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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