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2.07.012
自然法则与可专利方法的界限评美国最高法院 Mayo v.Prometheus 案判决
自然法则、自然现象与抽象思想不受专利保护是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在Mayo V.Prometheus案判决中,涉案医疗方法专利仅描述了一项自然法则而未对其范围进行任何限定.美国最高法院判定该专利无效,并再次强调对自然法则本身主张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不属于可专利客体.自然法则与可专利方法的界限在于,自然法则之上是否被施加了有意义的限制,从而使发明人不会独占对该法则的所有运用.美国法院重拾“自然法则除外”原则并主动降低“机器或转换”标准对方法专利客体审查的重要性,是为了给新技术环境下的未来科技发展预留空间.对自然法则、抽象思想或科学事实赋予专利保护将抑制科技创新,应考虑通过国家资助或奖励等非专利保护方式鼓励基础科学研究.
自然法则、可专利方法、"自然法则除外"原则、"机器或转换"标准
D92;R95
2012-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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