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2.06.013
简析知识产权立法对我国反垄断法适用的排除性影响以《反垄断法》第55条为中心
符合知识产权立法规定的权利行使行为,完全排除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无论其行为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亦无论该行使行为是否具有以及具有何种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在知识产权-反垄断的“交界面”上,知识产权滥用是适用反垄断法的必要条件,其构成判断处于反垄断法适用判断之前,所以反垄断法不能成为知识产权滥用与否的判准;对于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知识产权立法先行适用;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不具有在其他私法领域中的“优越”地位.
知识产权立法、反垄断法、排除
D92;DF5
2012-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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