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2.04.010
外观设计之“一般消费者”认定——“见多识广的用户”和“普通观察者”的案例比较
我国以“一般消费者”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欧洲共同体采“见多识广的用户”、美国采“普通观察者”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201 1年欧洲法院T- 10/08号外观设计无效案认定以装有涉案内燃机部件的割草机使用者,即终端用户为“见多识广的用户”.2008年美国Arminak案中,巡回法院以喷头的工业购买者而非终端用户为“普通观察者”.通过案例比较“见多识广的用户”与“普通观察者”认定的区别.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反思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一般消费者”的认定.
外观设计、个性特征、普通观察者、见多识广的用户
G80;TP3
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项目号J51104建设之阶段性成果
2012-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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