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2.04.005
侵害著作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体系化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中,都有专门的一章来规定"权利的保护",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现行《著作权法》将其规定在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而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31日发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则修改为第七章"权利的保护",这也体现了与《专利法》(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和《商标法》(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的协调.但是,无论是现行《著作权法》还是草案,都没有对因侵犯著作权而应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做出明确的界定,尤其是没有明确规定过错这一主观因素是否应当属于构成要件,人们只能从单个零散的法条去推测立法者的真实意图.对于这个问题,目前的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都已经比较充分,立法者完全可以向着体系化的方向迈出这重要的一步.本文将就此展开分析,并提出具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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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F2
2012-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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