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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2.04.004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误读与解读兼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46条

引用
当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公布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草案后,关于草案第46条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条款,因为音乐产业的公开批判而成为修法中最热点的问题.1一方面音乐著作权人认为法定许可的适用,是对原创音乐的致命打击;而版权局则强调,对法定许可的理解应结合草案第48条的付费机制,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2可以说,关于法定许可的立法,已经成为牵动音乐产业利益的重点.然而,由于各方对法定许可制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因此导致言人人珠,不利于立法进程的推进.只有排除误解,并正确认识法定许可制度的优势和弊端,才能理清在我国社会、经济和产业环境下是否适用或在何种程度上适用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定许可、解读、《著作权法》、法定许可制度、音乐产业、草案、版权局、作品制作、著作权人、误解、社会公众、录音制品、利益平衡、立法进程、付费机制、产业利益、产业环境、最热点、使用者、传播者

D92;D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11YJC820139的阶段性成果

2012-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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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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