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2.04.003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述评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较现行《著作权法》有很大改动,从原法六章六十一条变更为八章八十八条.从体例上来说,将”权利的限制”、”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单列为两个章节,形成了”著作权”、”相关权”、”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及”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这一逻辑结构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体系的完善是该草案最值得推崇之处.在具体条文设置上,草案也较现行《著作权法》有了很大程度的进步,对很多争议已久的问题作出了回应并采纳了目前较受肯定的观点,但同时,该草案的制定历时并不长,因此,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有些条款的争议由来已久,但草案并未修改;有些条款的设置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可能对将来的实践操作带来麻烦,比如,目前最受关注的草案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0条(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第69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权利管理信息、技术保护措施、权利的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集体管理组织、权利的行使、征求意见、争议、问题、条款、法律体系、实践操作、逻辑结构、录音制品、更为完善、法定许可、不合理性、相关权
D92;D99
2012-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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