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2.03.019
“中超”商标异议行政案
[案情]
周军系第3383774号被异议商标“中超”的申请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在( 2008)商标异字第04702号裁定中认定:中国足球协会称被异议人复制模仿并抢先申请注册其知名的、使用在先的“中超”商标证据不足.据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中国足球协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11161号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异议
D923.43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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