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2.03.015
“鸟巢”烟花著作权案
[案情]
国家体育场公司对《国家体育场模型( The Model of National Stadium)》、《国家体育场夜景图(一)、(二)》依法享有著作权.被控侵权产品为“盛放鸟巢”烟花,由熊猫公司监制,浏阳熊猫公司生产,北京熊猫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创意设计及图纸由香港新兴公司设计,并以“招纸设计订单”转让予浏阳熊猫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体育场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建筑作品.原告依据相关合同取得涉案建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即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复制和发行,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据此,判决熊猫公司、浏阳熊猫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10万元;北京熊猫公司停止侵权.
著作权
D923.41;G250.76;G35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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