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2.02.009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研究
从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采纳客观过错理论,第3款的“知道”在过错类型上是指故意,应解释为“有合理理由知道”,“应当知道”是过失,不能被“知道”(故意)所涵盖.“必要措施”包括删除、断开连接、屏蔽等.在法律适用上,第36条的第2款和第3款不存在适用顺位先后问题,对受害人而言,第3款的举证责任大于第2款的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知道、应当知道、屏蔽
D9 ;D92
2012-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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