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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1.11.004

商标法之“在先权利”条款的法律适用兼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的商标异议制度

引用
一、对商标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的梳理(一)总则商标注册除了要满足其显著性要求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不得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即商标注册要满足在先性要求.征求意见稿延续了原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上,采取的是"总-分"模式,即首先在商标注册条件中对在先权利保护总体规定,这体现在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冲突"的规定.

商标法、在先权利、条款、法律适用、商标注册、征求意见稿、注册条件、显著特征、权利冲突、权利保护、立法精神、显著性、总则、先性、梳理、识别、申请、模式

D92;DF5

2012-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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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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