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1.09.018
著作权侵权行政处罚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但未明确何为“公共利益”.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包括科学文化传播的公共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共利益.所谓“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则是对市场经济秩序公共利益的破坏,应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制止,以免产生更大的危害.“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应介于轻微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和著作权刑事犯罪行为之间.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判定特定侵权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时,应根据被侵权作品的数量、侵权行为的次数或持续时间、侵权所得,并结合其他若干因素综合判断.
行政处罚、公共利益、市场经济秩序
X32;TU9
2012-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9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