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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1.09.007

我国法上的避风港规则:利益失衡与立法完善

引用
一、问题的提出在互联网的早期,因为受制于带宽、网络容量、网络可获取性以及数字化格式等原因,导致上传至万维网的信息材料大都是文字信息[1].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硬件的改善,网络上出现了所有类型的作品,从文字作品到摄影作品,从音乐作品、录音制品到电影作品.伴随这些技术的变迁,不同的服务提供商采取了不同的商业模式,这些模式有些为市场需求所推动,有些则是网络用途和网络可获取性的进步所导致.随着其商业模式的复杂化,服务提供者的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展.“三网合一”即是这一业务范围拓展、交错的重要体现.

避风港、规则、利益失衡、网络容量、音乐作品、业务范围、商业模式、可获取性、服务提供者、服务提供商、信息材料、文字作品、文字信息、网络技术、市场需求、摄影作品、三网合一、录音制品、电影作品、万维网

U69;U67

2012-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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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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