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1.06.010
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的侵权责任及法律基础
竞价排名具有技术和商业双重属性,既属于搜索引擎技术范畴,又具有广告的性质.不能依据<广告法>让搜索引擎服务商对关键词进行主动审查和监控.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尽到一般理性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客户提供的关键词侵犯他人权利而仍不及时采取措施时,构成帮助侵权,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广告、注意义务、帮助侵权
G35;TP3
2011-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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