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1.05.020
关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又申请实用新型的管理(下)
@@ 基于上文的认识,笔者认为,申请人对维护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有效性不能出现疏忽,更不能产生同样技术提出两个申请,不管中间经过如何,最后都必然会有一个权利的认识.
发明创造、申请人、实用新型、认识、专利权、有效性、维护、权利、技术
G64;D92
2011-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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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申请人、实用新型、认识、专利权、有效性、维护、权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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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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