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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1.05.017

商标法中超过争议期限的在先权保护问题研究

引用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与他在先权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超过争议期限而不可撤销的,在先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可提起侵权诉讼,但法院不再判决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然而,保护在先权不应是绝对的.商标权人恶意注册情况下,应适用"欺诈毁灭一切"原则保护在先权;若注册无恶意,法院则应当在利益平衡、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引导下个案分析.

在先权、欺诈毁灭一切、保护在先权、协调

D92;D9

2011-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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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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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

1004-9517

11-3226/D

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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