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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部”商标,一审被撤

引用
@@ 原告许某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关于第×××号”国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国部”商标由中文”国”和”部”构成,其整体无含义,”国”字的基本含义之一是”最好的、国家级的”等,”国部”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质量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七)项所指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质量产生、相关公众、提起诉讼、商标使用、含义、国家级、商标法、欺骗性、鸡尾酒、北京市、中文、原告、宣传、申请、商品、评委、酒精

D92;TU2

2011-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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