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0.08.013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界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主观状态.对此,在将来<著作权法>修订时应增加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合理注意义务和间接侵权中的主观判断标准等相关规定,以完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网络服务提供商、过错原则、间接侵权
D92;D9
2010-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