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0.01.005
论我国网络传播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由于现有立法的缺陷,通过网络以单向方式传播作品的作为既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也无法纳入广播权的保护,成为权利真空地带.针对我国现有立法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规制的不足.有两种改进路径可供选择:一种路径是修改广播权的定义,使之能够规制直接以有线方式进行单向传播的行为;另一种路径是创设"向公众传播权",整合现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内容,将所有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传播的行为均纳入其中.
网络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向公众传播权
D92;G21
2010-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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