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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9.12.015

关于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反思——兼评意大利OKBABY公司诉慈溪佳宝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判决

引用
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及法律保护问题在国际与国内始终都没有定论.我国主流观点认为应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美术作品的范畴进行保护,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照此观点进行判决.这种观点的合理性仍值得重新审视.借助评价意大利OKBABY公司诉慈溪佳宝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判决对此问题展开阐述,通过辨析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比较国际上关于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条件的主要实践做法,指出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存在诸多弊端.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美术作品

D92;DF6

2010-0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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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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