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09.11.019
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专利法>第16条和正在修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6章,将共同构成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引入了约定在先原则,但也沿袭了原<实施细则>对奖酬比例和数额的具体规定.上述具体规定的存在,使我国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依然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上述具体规定的硬性执行,将挫伤企业专利工作的积极性,最终同时损害企业、发明人和国家的利益.建议修法者秉承契约自由之精神,坚持市场激励之原则,删除对于奖酬比例和数额的具体规定.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实施条例、实施细则
F27;D92
2010-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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