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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9.11.017

论商标犯罪量刑情节之重塑——商标知名度与量刑机理

引用
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涉及商标犯罪的案件中,判断轻罪与重罪的衡量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非法所得或销售金额,而未将被假冒商标的知名度因素纳入考量.其实,商标的知名度不同,相应的商标之商业价值不同,对消费者的搜索成本和秩序之影响亦明显不同,在被假冒等犯罪行为侵害时,对商标权利人、社会相关公众所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亦有重大区别,即被假冒商标的知名度在认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时起到重要作用.如果仅将犯罪行为中的假冒数额作为量刑依据,则难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适应司法精细化的需求,更会产生不良的制度导向.为此,建议依据商标知名度本身的特点,以及刑法的最新发展理念,将知名度因素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同时,在考量的过程中,要对驰名商标是否认定、知名度认定细节等问题予以注意.

知名度、商标、犯罪、量刑

D92;D9

2010-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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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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