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09.10.016
走出专利行政保护的发展困境——以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为视角
我国专利侵权的行政保护应当加强还是削弱,应因不同类型的客体而区别对待.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侵权判定较难,行政执法的错误成本较高,会加大侵权认定的不确定性,应当弱化行政保护: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易于判定,应当加强行政保护.建议扩大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查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权限,与商标侵权行政处理权限看齐,同时缩减甚至取消其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权.
专利、行政保护、外观设计、发明、实用新型
D92;D9
2009-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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