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09.09.018
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的博弈——兼评"鲁锦"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已注册商标是否是通用名称的判断需要尊重该标志的历史发展、其使用的广泛性.如果未达到公众普遍使用其指称某类商品,而仅仅是特殊商品的名称,不能认定为通用名称.符合地理标志构成要素的标志上可以产生地理标志权,商标权无权禁止地理标志的使用.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原则出发,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博弈后的支配性策略应是一种并存方式的合作.
通用名称、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博弈
D92;P90
2009-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