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09.09.013
欧洲专利局关于软件专利保护客体之探讨
中国内地在软件专利保护客体上,目前仍停留在程序方法及系统装置两大类型的保护标的,此势必使得大陆在软件专利的维权保护周延性上相较于其他先进国家有所欠缺,且甚少有文献加以研究.因此文章将探讨欧洲专利局(EPO)近十年来对于软件专利保护客体之其他形态,以补此研究缺口.根据欧洲专利条约第52条第二项c款及d款(Article 52(2)(c)、(d)EPC)规定,分别有计算器程序及信息表达两种与软件领域相关之法定不予项目.文章将藉EPO所作出的一系列决定,分别探讨:(1)计算机程序产品与计算机程序之区别;(2)功能性数据与信息表达之区别.同时,研究EPO对于美、日所称之计算机可读取记录媒体发明之认定差异.
软件专利、欧洲专利、专利保护客体、计算机程序、功能性
DF5;G81
2009-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6-4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