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09.06.018
判定商标评审受理条件的基准时与商标评审当事人的变更——评广州电池厂诉商评委驳回商标评审申请通知案
商标评审程序中商标权发生转让,受让人未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声明承继转让人评审地位时应如何处理,在我国法律目前并无明确规定.在广州电池厂诉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通知一案中,法院判决实质上填补了上述法律漏洞,认为:在商标争议程序中商标发生转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职权变更评审当事人,通知受让人参与商标评审程序:商标评审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以申请时的事实法律状态予以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原申请人因转让引证商标而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商标评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商标评审、受理条件、基准时、当事人变更
D92;D9
2009-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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