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09.03.013
论以权利价值为中心的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
如何确定法定赔偿额,公正及时地解决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难题,从侵权行为的本质出发,通过分析著作权权利的价值所在,提出著作权法定赔偿额的确定应采取基准式,而不是幅度式或限额式.在具体执行时,应以作品权利价值为中心,以作品存在时间为线索,并结合作品的稿费、版税或许可使用费及其组合来确定最终的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额.
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权利价值
D92;D9
2009-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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