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09.02.015
原创性vs.创造性
@@ 根据版权法的一般原理.版权之客体或谓版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而作品的实质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这就是著名的思想表达两分原则.然而,是否任何作品或任何表达形式都受版权法保护,或都具有可版权性,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作品要具备可版权性,还必须具备一定之要件,此要件之核心便是原创性.
原创性、版权法、作品、表达形式、思想表达、保护、原则、原理、客体、对象
TP3;S51
本成果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2009-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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