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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8.10.016

描述性商标的判断标准——兼评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案

引用
描述性商标是以描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词汇构成的商标.描述性商标在未获得第二含义之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方面是基于其先天的显著性不足,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描述性词汇应以相关公众心目中该词汇与特定商品之间的关系作为判断依据,采取"字典含义标准"、"想象力标准"、"竞争者需要标准"和"类似产品使用标准".描述性词汇的组成和变体是否让相关消费者产生了足以区别于原描述性词汇的印象,是认定描述性商标的基本准则.

描述性词汇、描述性商标、商标显著性

DF5;TP3

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度人文社科重点科研项目"社会转型与商标法律制度变革"的中期成果

2008-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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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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