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08.06.009
音乐电视作品上的著作权权利主体探讨
在音乐电视作品上,音乐作品作者与音乐电视制片人的关系不是影视作品创作者和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关系,而是基础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关系,所以在音乐电视作品上存在音乐作品作者和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著作权.因为音乐电视作品中音乐价值的突出体现,应当保护音乐作品作者的权利,不能规定音乐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推定转让.
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影视作品、权利主体
D92;J65
2008-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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