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08.04.017
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条件之研究——谏言《专利法》第57条第2款的修改
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件申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一直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什么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谁有权认定"新产品"、"新产品"认定的效力等成为立法、司法和实务领域亟须解决的难题.文章拟参照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判例,对此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审判实践中正确运用该制度有所助益,并对<专利法>57条第2款的修改有所启迪.
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新产品认定
D9(法律)
2008-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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