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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8.04.008

为知识产权担保正名——质押还是抵押

引用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标的占有.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是以质押模式设立了知识产权担保制度.但在所谓的知识产权质押中,对知识产权的准占有并没有转移,因此其名为知识产权质押,实为知识产权抵押.理应重构知识产权担保制度,并以抵押模式确立权利义务关系.

知识产权、担保、质押、抵押

D9(法律)

2008-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4-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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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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